我国现在适用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是2006年通过,2007年4月施行,在进行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中,其有很多需要修改并进一步完善的地方,现进行以下分析及建议:
一、按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应收取案件受理费。
现阶段我国所有的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具体包括有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或宣告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确认调解协议案件和实现担保物权案件,人民法院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一般在立案之日起三日内审结,期限相对来说比较短,法官办理此类的案件的过程中,需要快速仔细全面的审查,其中的工作还包括送达相关的法律文书,此项工作就会耗费很大的人力和物力,所以说按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应立法收取相应的案件受理费。
二、裁定不予受理的案件应收取案件受理费。
在实践中,很多的案件例如1、原告是与本案没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2、被告不明确,可能包括法人或其他组织没有工商登记信息或审批信息、集体所有制企业已解散但没有解散的手续等等。3、不属于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例如要求档案保存机关补办档案纠纷。4、受诉法院没有管辖权,一般管辖是原告就被告的原则,例如社会保险纠纷,一般是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有的被告和原告的住所地不在一地,原告不想花费差旅费,恶意在原告住所地法院坚持要求起诉,而我国的恶意诉讼和虚假诉讼只是在初步的阶段,没有特别具体的规定,法院操作困难。所以说,对于不予受理的案件,应收取案件受理费,减轻法院工作量和案件压力,从源头上防止当事人恶意诉讼。
三、对于财产案件,应提高诉讼费用收取标准。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规定,财产案件的案件受理费按下列标准交纳,不超过一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超过一万元至十万元的部分,按照百分之二点五交纳,由于我国的经济发展水平在提高,物价和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简单来说,一个小案件的案件受理费的数额,无法满足法院的纸张、笔、电话费用、电费、打印等基本的费用,更别说法官付出的知识产权的代价了,我们无论怎样适用法律,需要遵循比例原则,合理性原则,当然前提是合法性原则,所以说,现阶段的诉讼费用收纳标准过低,从法理上来讲,这是由于法律的滞后性决定的。
四、非财产案件应普遍提高案件受理费。
1、对于离婚案件,如果按普通程序审理,一般收取300元,涉及财产分割的,如果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百分之零点五交纳,我国现阶段的离婚率普遍上升,夫妻之间的关系容易受外界的影响,如果夫妻双方都同意的话,可以去民政局办理离婚,可是很多的当事人为了避免日后财产和子女方面再发生争议,愿意选择去法院起诉离婚,无形中增加了法院工作的负担,为了稳定社会传统的道德秩序,我国应该增加离婚案件的受理费。
2、对于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及其他人格权的案件,按件交纳100元至500元。那么健康权也属于人格权纠纷,涉及损害赔偿的,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不另行交纳;那么实践中,看到网上有很多判决是按件收取的,也有很多判决是按财产收取的,其和侵权责任纠纷竞合,需立法或司法解释明确健康权案件收费标准,并应做相应的收费标准的提高。
3、对于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对于此项规定,需进一步细化,例如赡养费纠纷、抚养纠纷应单独立项收取案件受理费,对于继承纠纷由其应该细化,因为继承一般涉及到财产,而诉的方式不同,其诉讼费的收取数额也会有所不同。还有房产过户案件,虽然按件收取诉讼费,但应提高其收费标准,防止当事人规避我国的税费。另外按件收取和按财产收取的标准有时难以界定,实践中有些律师为了多挣取案件代理费,想尽办法规避我们现行的案件受理费,例如很多法定继承案件和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就涉及到按件收取还是按财产收取的问题,
4、对于知识产权案件,对于没有争议金额或价额的,每件交纳500至1000元,此类的诉讼费用收取标准过低,因为知识产权案件,例如商标案件,涉及到复杂的行政程序,而对于专利案件,需要有工科背景且英语精通才能处理,要求比较高,我们的法官在处理此类案件中,一方面需要专业的知识,另一方面需要占用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去查相关规定,仔细推敲如何去判决。
5、对于劳动争议案件,每件交纳10元,如果是调解或撤诉后才收5元钱,收费标准过低,和我们法官付出的劳动成果别说不成正比了,根本不成比例,而很多的劳动争议案件相对复杂,由其是调取相关证据时,很多单位不愿配合,需法官综合各方面来综合衡量处理。
6、对于行政案件,目前收费标准过低,由其涉及到很多土地或拆迁方面的行政案件,很多案件都经过了一审二审再审,且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混杂,而我国目前的收费标准一般才50元钱,或许我们可以从财政上拨一部分资金,弥补行政案件经费的不足。
五、应提高申请费的数额。劳取酬
1、 目前我国的诉后执行案件,一般都是被告不愿给钱,或者是有钱不给,恶意托延时间,需要我们的执行法官去调取各个银行的存款、股票、基金、房产、车辆信息,付出大量的工作,而且很多案件中,如果有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需要对案件进行听证,比再审一遍案件还复杂,所以说,应大幅度提高执行费用。
2、对于诉前财产保全案件,首先是诉讼费用收取过低,因为诉前财产保全案件的风险比较大,而现行我国的法律规定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交纳的费用最多不超过5000元不合理,应该按照标的收取保全费用。
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不应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简易程序是我们法院内部适用的程序,在案件不是特别复杂疑难的情况下适用的程序,主要是我们的法官在处理案件的时候努力提高自己的工作效率,和当事人交纳案件受理费的多少没有根本的联系,所以说此项规定建议修改。
七、以调解方式结案或当事人申请撤诉的案件部分应全额收费。
对于离婚案件,双方当事人的调解可能非常大,那么对于离婚案件,即使调解后也应全额收费,一方面维护我国传统的伦理道德,维护婚姻的稳定性,另一方面防止当事人滥用诉权,因为在实践中,有些当事人根本不想离婚,借助法院来给对方当事人压力,根本不想真正离婚,浪费法院的司法资源。
对于当事人申请撤诉的案件,应全额收费,因为立案时即防止虚假诉讼、恶意诉讼,那么现在的法律援助制度相对健全,网络也非常发达,那么正式立案的案件,很多案件当事人申请撤诉后,并未达到案结事了的结果,因为很多的一方当事人双方达成口头协议后即反悔,实践中,有这么一案件,某教育局拖欠聘用制人员工资一案,教育局口头答应给付工资,劳动者撤诉,之后教育局又反悔不给付工资,而劳动者撤诉后,根据一事不再理原则,再起诉时,已不予受理,而本案已过诉讼时效的规定,虽然法院不主动审理诉讼时效的问题,但是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审理时效的规定的。
八、对于上诉案件的规定需要细化具体。
现阶段我国的法律规定,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在实践中,部分法官对此法条的理解不同,分二种,一是按照当事人的二审的诉讼请求收取案件受理费,二是按照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交纳案件受理费,由于我国的文化博大精深,对文字的理解会产生歧义,所以说,此条规定需进一步进行解释。另外,对于上诉案件不应由基层法院代收案件受理费,因为案件受理费是预收,而实践中,有部分案件,基层法院收完案件受理费之后,经过二审,实际应收取的案件受理费大部分不同,那么很大一部分需退费或补交案件受理费,增加二级法院的诉累,且很多的当事人情绪激动,往返折腾多次无果后,导致上访案件的上升。
九、被告提起反诉、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提起诉讼,合并审理的案件,不应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被告提起反诉、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提起诉讼,也是独立的诉,虽然合并审理,可是其他的审理程序和普通的案件是一致的,应全额收取案件受理费。
十、对于再审案件,应提高诉讼费收费标准。
现阶段我国的再审案件暂时不太多,因为很多案件如果决定再审,需要主审法官审理多年的多个法律判决或裁定,有些案件原告诉被告,被告诉原告,有些原告和被告由于长年打官司,精神面貌不是特别好,法官需付出很大的精力,而且案件复杂程度一年一年的上升,所以说,再审案件有一定的难度,需大幅度提高诉讼费的收费标准。
总之,我国现阶段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已严重不适合现阶段法治发展的需要,希望尽快纳入立法规划,尽快出台新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适应时代发展和现实法治进程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