钱乃身外之物,有一部分人就因为见到触手可碰的他人财物,临时起的盗窃之心,本不属于自己劳动所得的钱财万万不能贪图。
前不久,本院就判决了这样一起案件被告人唐某某在加格达奇卫东街中兴网吧上网时,发现网吧6号单间内被害人正在睡觉,背包放在椅子上,于是起盗窃之念。唐某某将被害人背包盗至3号单间内,将包内的一部三星手机、少量钱、身份证一张、银行卡二张盗走,随后离开网吧。唐某某将手机以人民币800.00元卖掉,所盗身份证和银行卡被其扔掉。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2 100.00元。综上,被告人唐某某盗窃数额合计人民币2 250.00元。
案发后,唐某某称非常后悔,因为认罪态度较好,本院判处唐某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法官提醒人们,要树立正确的金钱观,靠自己劳动获得财物才花的踏实、用的踏实,不能因为一时贪图不属于自己的劳动成果,害了自己又害了他人,触犯了法律,追悔莫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