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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双方互说损失

发布时间:2016-01-19 10:41:13


    原、被告双方于2012年3月20日签订房屋租赁协议,租期五年,合同约定租金随行就市,被告称因房屋取暖不达标,提前告知原告不再续租,但原告称被告并没有提前告知,而且被告没有交纳取暖费等费用,应当由被告交齐取暖费。

    案件在审理构成中,查明双方自愿协商解除租赁合同,且物业费催缴权利人为相关的供热单位及物业管理单位非原告,故无权向二被告主张权利。本案现已审理完毕,原、被告对判决结果均未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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