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添加收藏 / 设为首页
首页 法院概况 新闻中心 司法公开 诉讼指南 法学园地 法苑文化 执行信息公开 人民陪审 视频在线 专题报道 裁判文书 民意沟通

 

人民陪审员和案件主审法官应相互配合

发布时间:2016-02-02 08:59:27


    2014年7月29日12时10分,张某驾驶江铃牌轿货车,行至加格达奇区文体局门前,将由东四街东向西横过马路的步行人王某撞到,导致王某受伤,王某受伤后被送到大兴安岭地区人民医院进行治疗,经过大兴安岭地区人民医院的治疗后王某又转院到黑龙江省康复医院进一步治疗,对于王某的受伤,张某在本次交通事故中在黑龙江省加格达奇区公安交警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中,认定书中认定张某负责全部责任,张某应承担赔偿责任,张某驾驶的江铃牌轿货车在人保财险大兴安岭人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超出交强险责任限额内的部分,事故发生在机动车与行人之间,行人没有过错,由机动车一方张某承担赔偿责任。

加区法院受理此案后,组成了由人民陪审员组成的合议庭。人民陪审员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主动参与审理,分析案情,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不仅要从总体上做到同心协力,团结一致,而且在过程中要达到彼此能呼应和互相感应。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