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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实施

发布时间:2016-04-05 10:33:28


(一)立法机关授权。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2015年4月授权最高人民法院,自2015年5月起在部分地区开展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试点期限原则上二年,最低不少于一年。

(二)积极开展试点。2015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根据试点方案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授权,研究制定试点实施方案,并选择北京、河北、黑龙江、江苏、福建、山东、河南、广西、重庆、陕西10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

(三)推动相关法律修改完善。2016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总结经验,全面评估改革方案的实际效果,积极推动相关法律修改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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