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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服务

发布时间:2016-06-14 08:42:48


     原告物业公司于2011年11月1日与当地的房产管理局签订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同时在2012年6月开始服务并正式收取物业服务费,被告居住的某小区业主委员会成立后于2014年1月1日与原告物业公司签订了服务合同。原告物业公司尽到了《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服务义务,被告还是拖欠2013年6-12月份、2014年1-12月份的物业服务费。

     案件在审理过程中,查明被告是原告物业公司服务的小区业主,2013年6月份至12月份、2014年的1月份至12月份,被告未向原告物业公司缴纳物业费,最终被告支付原告物业公司2013年6月份起至2014年12月份的物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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