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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起争议

发布时间:2016-12-16 09:15:41


    原告与被告之间确认劳动关系纠纷,经大兴安岭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大劳人仲字[2016]第21号仲裁裁决书。原告认为该裁决书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原告与被告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被告提交的证据不能证实其与原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而是证实了被告与王伟之间存在劳务关系。原告认为被告不是原告单位招聘的职工,也不受原告管理,其与原告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故原告依法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原告与被告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案件在审理过程中,查明2013年8月1日、2013年8月5日某公司作为发包方与王某作为承包方签订了加格达奇和某小区水暖及强弱电承包合同。王某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王某请丁某帮忙找人施工,丁某找到王某,让其在和某小区从事穿线电工工作。王某某受王某管理,由王某为其发放工资。最终认定王某和某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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