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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车撞山至侧翻,受伤者得合理赔偿

发布时间:2017-03-20 10:18:19


    原告在乘坐车辆所有权人为被告关某某的挂靠在呼伦贝尔市某有限责任公司的大型客车时,由于雨天未能保持安全车速,采取措施不当,致使车辆撞致山体护坡后旋转侧翻,致原告下颌骨骨折,事故车辆投保于某保险公司,保险公司称其只负担80%的赔偿责任,但另外两被告称并未有此约定。

    案件在审理过程中查明,原告在此次交通事故中无责任,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是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要求某保险公司赔付原告医疗费、交通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住院伙食补助费,岳某某与呼伦贝尔市某有限责任公司共同赔付精神抚慰金。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各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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