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9月10日0时许,被告人曹某、卢某在打车回家时,因打车费一事与出租车司机被害人杨某某(男,33岁)发生口角,车行至大兴安岭地区财政局门口前,杨某某将车停下,坐在司机后座的被告人曹某下车将杨某某拽下车打倒在地、向杨某某头部踢了数脚,随后坐在副驾驶的被告人卢某又下车向躺在地上的杨某某头部踢了两脚,致被害人杨某某头部硬膜下血肿,颅底骨折。经鉴定,被害人杨某某头部损伤属重伤二级。
2017年1月4日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2017年1月6日,加区法院刑事审判庭找来被害人及被告人的家属,对此案进行调解,通过法官们的释法折理,公正的陪审,被告人曹某、卢某对被害人杨某某进行了赔偿,并且得到了被告人杨某某的谅解,杨某某也请求法院对两位被告人判处缓刑。
鉴于案发后被告人曹某、卢某认罪态度较好,并对被害人给予了积极赔偿,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对两位被告人从轻处罚。
被告人曹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四年;被告人卢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