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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不交诉讼费 裁定按撤诉处理

发布时间:2017-05-08 15:27:43


    2017年3月,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婚姻关系。法院经审核后按照简易程序受理了案件,并向原告送达了预交诉讼费通知书,通知其在指定的期间内交纳应预交的诉讼费,否则按自动撤诉处理,但原告未在法院指定的期间内预交诉讼费。本院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该案按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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